为了德州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校友会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为保证实现捐赠人的意愿和捐赠工作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捐赠现金或实物的,校友会对捐赠者开据正式“山东省行政事业性往来收据”。
二、对捐赠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
三、校友会定期对外界公布接受捐赠情况,在经过捐赠者同意的情况下,公布捐赠人的姓名和捐赠的金额及实物。
四、对定向捐赠,校友会按捐赠人意愿与有关单位联系落实,保证捐赠到位。
五、捐赠款需经主管校友会工作的常务副会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六、校友会每年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汇报捐赠接受情况和使用情况。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德州学院校友联谊委员会
2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