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学院地方校友联谊会成立及换届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德州学院地方校友联谊会(以下简称“地方校友联谊会”)的工作指导,更好地发挥地方校友联谊会在促进校友交流、服务母校发展、贡献社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管理规定》和《德州学院校友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指在德州学院校友总会正式批准成立的地方校友组织,含境内、港澳台及海外校友组织。地方校友联谊会原则上按照一定行政区划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山东省内一般按市域成立;省外一般按省域(自治区、直辖市)成立;德州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总会”)具体负责指导地方校友联谊会的工作。
第三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应践行德州学院的校训,弘扬优良校风,以校友自愿加入为原则,以“团结校友、服务校友、服务社会、服务母校”为工作宗旨,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依法、合规、自主开展活动,并协助完成学校及校友总会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成立地方校友联谊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作或长期居住的校友达到一定规模(原则上超过30人,海外校友会原则上超过10人)。
(二)由各地区校友(发起人)向校友总会提出筹建申请,收集所在地区的校友信息,酝酿形成地方校友联谊会筹委会人员名单。
(三)地方校友联谊会应参照《德州学院校友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校友联谊会章程及有关管理制度,并报校友总会备案。
(四)地方校友联谊会应按“德州学院+(地名)+校友联谊会”的规范命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设立理事会作为日常议事机构,理事会由地方校友大会或地方校友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30%,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理事组成,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等。所有人选均需报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理事会、秘书处成员构成应充分考虑不同专业、不同行业、不同年龄层的校友代表。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地方校友大会或地方校友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校友总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能够积极配合完成校友联谊会的相关工作。
(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团结校友,在校友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号召力。
(三)热爱母校,热心校友工作,在地方校友联谊会工作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
(四)年龄不超过60周岁。
第七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地方校友大会或地方校友代表大会,大会应每年召开一次,向校友报告工作,并研究通过机构设置及组成人员等重大事宜。
第八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换届、当届任期内重要事项发生变更(如主要负责人变动、章程修订等),应按相关要求进行,并事先向校友总会报备。
第三章 地方校友联谊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收集属地校友信息,建立信息库。
第十条 积极挖掘、广泛宣传优秀校友事迹,传播正能量。
第十一条 积极为校友与校友、校友与母校之间搭建沟通交流和凝聚感情的平台,向校友及时发布母校相关信息以及校友工作动态。
第十二条 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校友活动,活动后应当及时向校友总会报送相关信息。地方校友联谊会或筹备组可结合德州学院校庆日(5月11日),组织校友返校聚会或择时在当地举办校庆纪念等活动,传承和弘扬母校精神。
第十三条 积极促成母校与所在地区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助校友总会组织有关捐赠工作。
第十四条 及时向校友总会报送校友活动新闻稿件、图片、优秀校友事迹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德州学院校友总会负责联络、协调、指导地方校友联谊会的相关工作,地方校友联谊会应在校友总会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活动,并协助完成校友总会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地方校友联谊会建立的微信群、QQ群、微信公众平台等,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
第四章 成立与换届程序
地方校友联谊会成立、换届须经校友总会批准。
第十七条 成立程序:
(一)成立筹备委员会。组建筹备小组,初步确定组织机构成员人选和会员大会会议议程。
(二)召开筹委会会议。召开筹委会会议,提出组织机构成员建议名单和会员大会会议议程,并提交申请成立报告、拟任负责人人选和理事会成员名单及章程(草案),报校友总会批准。
(三)召开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校友联谊会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宣布校友联谊会成立。
第十八条 换届程序:
(一)召开换届筹备会。拟定校友联谊会换届大会方案以及任职人员建议名单。
(二)提交换届申请及拟任负责人人选和理事会成员名单,报校友总会批准。
(三)召开换届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成员及任职人员建议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凡本指导意见中未涉及的内容,以《德州学院校友会章程》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指导意见由德州学院校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注:附件可在德州学院(校友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网站下载专区下载使用